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
      策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與考核及防災科學教育館之規劃與
      管理等事項。
  二、災害管理科:防救災制度、法令、計畫之研訂、宣導、組訓、演練
      、協調聯繫、督導、考核與災害應變及資源管理等事項。
  三、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裝備等事
      項。
  四、緊急救護科: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管理、考核及救護訓練
      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等事項。
  六、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學術倡導、研究發展及
      綜合企劃等事項。
  七、民力運用科:民力運用之規劃、組訓、管理及考核等事項。
  八、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管理
      、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消防設計審查與會勘及工廠防火宣導等事項。
  九、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出納、採購、事務管理、財產管理、
      廳舍營繕、消防法制事項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之事項。
  十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受理、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各
        項救災救護與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業務處理、通訊裝備、器材之
        保養、維修與管理、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務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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