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發展計畫
      及相關策略規劃與綜合性政策、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防災業
      務、整體開發策略研析、非都市土地開發審查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審議原則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增修與執行、都市計
      畫工業區規範開發審查等事項。
  三、都市設計科:歷史或景觀街區復舊整建工程規劃及執行、城鄉風貌
      改善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設計綱要計畫、都市設計審議、研訂特
      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及管制法規研(修)訂等事項。
  四、都計測量科:都市計畫樁之測定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計畫數值地
      形圖之測製工程規劃及執行、建築線指定、現有巷道認定、地理資
      訊系統推動、提供相關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五、城鄉開發科: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研擬、執行、都市計畫區
      配合稅捐減免審查、都市計畫圖土管資訊系統建置、有無妨礙都市
      計畫證明、容積移轉審查、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救濟等事項
      。
  六、企劃建築科:城鎮地貌改造工程規劃及執行、都市新風貌工程規劃
      及執行、景觀工程之規劃及執行、環境改造計畫工程企劃與執行、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配合執行、國宅轉售、國(住)宅輔購
      與其相關貸款、國宅維護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國宅社區管理與其管
      理組織輔導、國宅用地代管及國宅轉型等事項。
  七、更新發展科:都市更新政策及發展研究、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劃
      擬定、更新事業開發、更新事業經費補助、整建維護推動與補助、
      更新基金運用管理、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等工程規劃及執行、更新開
      發地區不動產經營管理等事項。
  八、更新事業科:辦理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概要計畫、事業計
      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審議、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
      及輔導、更新法令研(修)訂等事項。
  九、計畫審議科: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計畫法令修訂審議及區域計畫審
      議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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