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依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狀 況,提供無障礙設施、教育輔助器材、相關支持服務、環境佈置等支持 措施,使其能與一般學生共同學習,並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到校、參與活動,不得要求轉學 或未經鑑輔會核定逕行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學校對第一項支持措施之提供有困難者,應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 局)相關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