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審議、督導及評鑑下列事項,並定期提
出成效評估及改進措施:
一、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特殊教育校內外資源之整合及運用。
三、特殊教育設施、設備與經費運用。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發現與轉介。
五、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設計。
六、特殊教育教學與評量之實施。
七、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之執行。
八、特殊教育學生生活及學習輔導。
九、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有關學年度之工作計畫、課程教學及人力運用規劃或調整等事
項,本會應於開學前完成審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