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籍本市之原住民。 二、本府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證明書 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前二款以外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