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增管線事業機關(構):指非屬共同管道規劃建設時本府已協調會
    商並分攤建設經費之管線事業機關(構)。
二、監控中心人員:指本府委託之專業機構所派管理共同管道及監控中心
    之執勤人員。
三、管道預留空間:指共同管道內預留新增管線配掛之空間。
四、管道備用空間:指參與共同管道建設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尚餘未
    使用之空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