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榮譽縣民頒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符合第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一關填具宜蘭縣
  「榮譽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乙份(格式如附件)機,連同有關證明文
  件推薦。
  各機關、團體或資深榮譽縣民(獲頒榮譽縣民滿一年者)對符合第二條
  各款規定之一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之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府推薦。
  凡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自行填具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為榮譽縣民候選人,自申請一年後,檢附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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