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第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一關填具宜蘭縣 「榮譽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乙份(格式如附件)機,連同有關證明文 件推薦。 各機關、團體或資深榮譽縣民(獲頒榮譽縣民滿一年者)對符合第二條 各款規定之一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之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府推薦。 凡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自行填具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為榮譽縣民候選人,自申請一年後,檢附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