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本縣轄內自養縣道、鄉道、市區道路、產業道路及村里道
路;不含中央機關管理之道路。
二、道路挖掘:指因施作管(纜)線(道)、人(手)孔、閥箱等之新
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工程,有挖掘道路或附掛橋梁設施者
。
三、申請人:指因施作工程有道路挖掘之必要,其工程之主管機關(構
)、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
四、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指設置於本府之網路資訊系統,用以辦理相關
道路管線管理作業。
五、寬頻共同管道:指以收納固定通信網路業者、有線電視業者、行動
通信業者之光纖或政府推動資訊化機關之光纖(含接續或引出之必
要設施)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非光纖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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