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寬頻共同管道縣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有關中央補助及縣預算辦理寬頻共同管道之新闢、修築、改善及養
      護計畫之審議與其他事項。
  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轄區內寬頻共同管道之新闢、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訂與
      執行事項。
  二、有關轄區內寬頻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及其協助、協辦事項。
  三、有關轄區內寬頻共同管道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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