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寬頻共同管道縣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有關中央補助及縣預算辦理寬頻共同管道之新闢、修築、改善及養 護計畫之審議與其他事項。 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轄區內寬頻共同管道之新闢、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訂與 執行事項。 二、有關轄區內寬頻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及其協助、協辦事項。 三、有關轄區內寬頻共同管道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