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有機農業促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機農業:不使用合成化學農藥及肥料等物質,以有機農法生產農產
    品。
二、有機農業專區:具有獨立區位且不易受鄰近地區農地之慣行農法污染
    ,或住宅、工廠等建築物之水、土壤及空氣污染。
三、有機農業經營者:從事有機農業生產、加工、分裝或驗證單位證明之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業者,並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規定
    。
四、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訂定之有機規範,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之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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