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會面交往,應依據法院裁定之保護令內容實施,保護令無
  規定者,以二小時為限。所稱交付,以兩造離婚協議書或保護令內容實
  施,協議書或保護令無規定者,依據兩造之「交付同意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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