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52
人,瀏覽人次:
9517288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會面交往,應依據法院裁定之保護令內容實施,保護令無 規定者,以二小時為限。所稱交付,以兩造離婚協議書或保護令內容實 施,協議書或保護令無規定者,依據兩造之「交付同意書」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