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符合前條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於每年十月底前送本府社會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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