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請領對象為本縣符合下列各款之生育婦女: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
  二、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
  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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