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
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或非住家
用稅率課徵。
前項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因有私權爭執在訴訟繫屬中致難以處分
者,於判決確定前,按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最低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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