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街、巷、弄之區分原則如下: 一、通道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路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分為段, 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處所。 二、通道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三、路或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通道為弄。 現有道路拓寬後,符合前項規定應予調整重新命名時,如經該地區民眾 反映,認為以沿用原道路名稱為宜者,得不予重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