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路、街、巷、弄之區分原則如下:
  一、通道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路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分為段,
      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處所。
  二、通道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三、路或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通道為弄。
  現有道路拓寬後,符合前項規定應予調整重新命名時,如經該地區民眾
  反映,認為以沿用原道路名稱為宜者,得不予重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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