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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遊民安置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報案及本辦法有關機關人員通報,並由新竹市警察 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所屬各分局負責受理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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