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斜坡道,係指為調整人行道與道路間原有高差所興建之內嵌式
平緩斜坡,高低差與斜坡度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
並分為下列三類:
一、汽車斜坡道:供汽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二點七五公尺,最大八公尺
    。
二、機車斜坡道:供機車、腳踏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零點九公尺,最大
    一點五公尺。
三、無障礙斜坡道:供輪椅進出,其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一點二
    公尺;坡度宜小於百分之八點三三(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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