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斜坡道,係指為調整人行道與道路間原有高差所興建之內嵌式 平緩斜坡,高低差與斜坡度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規定, 並分為下列三類: 一、汽車斜坡道:供汽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二點七五公尺,最大八公尺 。 二、機車斜坡道:供機車、腳踏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零點九公尺,最大 一點五公尺。 三、無障礙斜坡道:供輪椅進出,其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一點二 公尺;坡度宜小於百分之八點三三(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