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災民收容救濟站使用管理知須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設置地點:本縣設置收容站之地點,視災害發生之區域及必要性,開設
  災區之學校、寺廟、教會、活動中心等或鄰近鄉(鎮,市)公所轄下之
  收容站收容之。收容站之設置地點、收容人數、聯絡電話及管理人員應
  由各鄉(鎮、市)公所報府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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