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縣有房屋出租之年租金率,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為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
關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