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什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編訂之財物 標準分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