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三、教保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
四、教保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置執行秘書,由本府教育局主辦幼兒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負責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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