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
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
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得由就讀學校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府教育局)申請獎助。
前項申請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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