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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及安置,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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