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許可證之申請,應繳納許可證費,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廣告設計圖:包括文字、圖案、形狀、面積、顏色、位置等事項。
三、廣告物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四、預售房屋之廣告應檢附建築執照影本,並在廣告設計圖中加註建築執
    照號碼、設計監造人之姓名、開業證字號及起造人之名稱。
五、宣傳藥品及醫藥器材之廣告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廣告之文件影本
    。
六、氣球廣告應檢附民用航空局同意之文件。
七、設置處所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應出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文
    件或規約。
八、依本辦法第十一條應申請雜項執照者,應檢附雜項使用執照。
九、依有關規定應檢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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