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 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屬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者,應 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