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
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屬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者,應
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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