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應依下列規定,攜帶犬隻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書 。 二、犬隻應每年施行一次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核發識別牌。 三、自國外進口之犬隻,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應辦理寵物登記。 前項寵物登記證明書應載明犬隻特徵、預防注射紀錄及其飼主姓名、住址 、電話等事項,並由飼主存執;預防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犬隻頸項,其有 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