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飼主應依下列規定,攜帶犬隻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書
    。
二、犬隻應每年施行一次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核發識別牌。
三、自國外進口之犬隻,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應辦理寵物登記。
前項寵物登記證明書應載明犬隻特徵、預防注射紀錄及其飼主姓名、住址
、電話等事項,並由飼主存執;預防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犬隻頸項,其有
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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