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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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