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指基本財政支出扣除基本財政收入後之數額。
二、基本財政支出,指下列二目金額之合計數:
  (一)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本俸、加給、生活津貼、
        福利互助金、退休撫卹金及保險費之合計數。
  (二)基本辦公費:按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參考本府所定業務費標準
        算定。
三、基本財政收入:指稅課收入扣除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稅課收入後之
    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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