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指基本財政支出扣除基本財政收入後之數額。 二、基本財政支出,指下列二目金額之合計數: (一)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本俸、加給、生活津貼、 福利互助金、退休撫卹金及保險費之合計數。 (二)基本辦公費:按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參考本府所定業務費標準 算定。 三、基本財政收入:指稅課收入扣除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之稅課收入後之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