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應依中央法令或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自治條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按最低投保金額較高之規定辦
理。
執行機關對企業經營者辦理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檢查其有無依前項規
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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