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於辦理減量獎勵作業時,最遲應於報名截止日前一個月將當年度獎勵
金核准額度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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