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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