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指經本府及新北市政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
    噪音防制辦法劃定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影響
    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航空噪音影響
    所設置之防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指為營造低噪音優質之室內環境所需設置之
    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五、相關居民健康維護:指為維護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居民身心健康或
    提升生活及環境品質,所採取之健康維護項目或公共設施。
六、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
    中學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
七、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八、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
    條規定之機構。
十、幼兒園:指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之幼兒園。
十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及其相關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
十二、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十三、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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