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本
  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裡)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
  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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