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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本 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裡)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 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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