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式招牌廣告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物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並不得低於騎樓 下面樑底緣,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同一棟建築物各樓層招牌廣告物,應設於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三、建築物各樓層所設置之招牌廣告物,不得堵塞窗戶、消防避難出入 口及其他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之各種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