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正面式招牌廣告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物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並不得低於騎樓
      下面樑底緣,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同一棟建築物各樓層招牌廣告物,應設於同一水平或垂直位置。
  三、建築物各樓層所設置之招牌廣告物,不得堵塞窗戶、消防避難出入
      口及其他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之各種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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