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長
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
聘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
二、在大學院校教授主要法律或財稅科目,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
授之資格者。
三、執業律師、會計師。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期二年,
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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