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放空間:指無遮簷人行道、迴廊及帶狀開放空間。 二、綠美化設施: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喬木、灌木、地被、 植穴、花槽、花缽、景觀照明、水景及景觀等相關設施或經臺中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 認定之設施。 三、街道傢俱:指定著於地面、牆或樑柱上固定之桌椅、藝術裝置品等相 關設施或經本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認定 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