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就地整建,係指合法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因興闢公共設施拆除
後,在賸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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