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縣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
  使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
  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其按日計算標準依本法第十
  一條規定辦理,計算公式如下:      
  一、臨時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之中位數÷ 365×請領臨時牌照
      日數。
  二、試車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之最高稅額÷
      365 ×請領試車牌照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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