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 使用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 規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其按日計算標準依本法第十 一條規定辦理,計算公式如下: 一、臨時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之中位數÷ 365×請領臨時牌照 日數。 二、試車牌照:本法第六條附表稅額表之最高稅額÷ 365 ×請領試車牌照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