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得依本自治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法令之
  規定,設置公立、私立殯葬設施。
  公立殯葬設施得委託民間團體經營或共同開發。委託經營管理要點由主
  管機關另定之。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於轄區外者,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殯葬設施應置管理人員,並得置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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