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寺院、宮廟、教會得依本自治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法令之 規定,設置公立、私立殯葬設施。 公立殯葬設施得委託民間團體經營或共同開發。委託經營管理要點由主 管機關另定之。 公立殯葬設施設置於轄區外者,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殯葬設施應置管理人員,並得置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