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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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