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嘉義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應由學者專家及地方民意 代表共同組成,均由本府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