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嘉義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應由學者專家及地方民意
  代表共同組成,均由本府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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