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所稱廣告物如左: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之各種告示、招貼、標語、傳單、
      海報等廣告。
  二、招牌廣告:指公司行號廠場及各業本身建築物上所建之名牌、市招
      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電動燈光、綵坊、牌樓、氣球
      及旗幟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遊動之步行、舟車或航空器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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