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稱廣告物如左: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之各種告示、招貼、標語、傳單、 海報等廣告。 二、招牌廣告:指公司行號廠場及各業本身建築物上所建之名牌、市招 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電動燈光、綵坊、牌樓、氣球 及旗幟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遊動之步行、舟車或航空器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