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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道路之命名應先由鄉(鎮、市)公所徵詢當地居民意見,再由鄉(鎮、 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鄉(鎮、市)公所辦 理。但跨兩鄉(鎮、市)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 前項命名應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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