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三X五為度,屍體
      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
      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
      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應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印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採取去氧核醣核酸(DNA)檢體:無名屍體無論是否涉有刑案,
      均應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檢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
      身分比對。
  六、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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