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應協力防制贓物銷售之營業,指實際從事下列行為之行業 : 一、銀樓珠寶買賣或加工業。 二、中古汽機車、自行車修配、保管或買賣。 三、其他物品受託寄售、舊貨物品買賣或資源回收業。 前項第二款所稱買賣,包括中古汽機車或自行車材料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