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制贓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應協力防制贓物銷售之營業,指實際從事下列行為之行業
:
一、銀樓珠寶買賣或加工業。
二、中古汽機車、自行車修配、保管或買賣。
三、其他物品受託寄售、舊貨物品買賣或資源回收業。
前項第二款所稱買賣,包括中古汽機車或自行車材料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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