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山上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
  ,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
  辦事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
  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
  適時移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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