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應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事項,就其辦理情
  形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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