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百
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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