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應檢具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書件
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繳納執照費;申請復業或變更時,
亦同:
一、執業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二、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機構設施配置區域平面圖。
四、機構醫療設備清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前項執照費,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收取之。但因執照格式或門牌整
編變更而換發執照者,免繳執照費。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
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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