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觀光創意產業如下: 一、旅館、民宿產業。 二、海上平台及水域遊憩活動相關產業。 三、餐廳、小吃、伴手禮、傳統地方特色飲食文化產業。 四、農、漁休閒產業及相關產品。 五、旅行社、旅遊服務產業。 六、地方特色工藝產業。 七、網路電子商務產業。 八、其他對本縣觀光推廣及傳統文化具創新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