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觀光創意產業如下:
  一、旅館、民宿產業。
  二、海上平台及水域遊憩活動相關產業。
  三、餐廳、小吃、伴手禮、傳統地方特色飲食文化產業。
  四、農、漁休閒產業及相關產品。
  五、旅行社、旅遊服務產業。
  六、地方特色工藝產業。
  七、網路電子商務產業。
  八、其他對本縣觀光推廣及傳統文化具創新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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